ODI MORGAN 管理學院 服務條款

ODI MORGAN 管理學院 服務條款

ODI MORGAN 歐迪摩根技術顧問集團

ODI MORGAN 管理學院(隸屬 ODI MORGAN 歐迪摩根技術顧問集團,以下稱「本公司」)係依據本服務條款,透過本公司網站(以下稱「本網站」)提供企業教育訓練、主管培訓、內部稽核員培訓及相關管理課程服務(以下稱「服務」)。除另有書面協議,或與 (i) 代表政府、政府團體或其他公眾實體履行服務之管理法規不一致,或 (ii) 當地法律之強制規定不一致者外,客戶使用本服務時,即視為已閱讀、瞭解並同意接受本服務條款之全部內容。本公司得隨時修改或變更本服務條款;客戶於修改後繼續使用本服務,視為同意接受修改後之條款。如客戶不同意本服務條款之內容,應立即停止使用本服務。

一、名詞定義

1.1 客戶:指向本公司訂購服務之個人或實體(含私人企業、公機關或政府)。

1.2 學員:指實際參加教育訓練課程之個人。

1.3 會員:指於本網站完成註冊申請之客戶。

1.4 參訓對象:指符合特定課程參訓資格條件之個人。

1.5 公開班:指於本公司指定之實體地點或線上,提供予客戶之教育訓練服務。

1.6 企業包班(或稱企業內部教育訓練):指於客戶指定之實體地點或線上,提供予客戶且達一定最低人數要求之教育訓練服務。

1.7 企業包班企劃書:指用以訂購企業包班服務之實體文件或電子檔案,視為契約之一部分。

1.8 認證機構:指授權本公司開辦特定課程或委任本公司作為訓練機構之外部機構。

1.9 證書:指由認證機構或本公司所頒發之課程結業證明或資格證書。

二、公開班訂購服務

客戶於本網站訂購公開班服務,並完成訂購流程。

2.1 本公司於開課日前一週(日曆天)內,將以電子郵件通知客戶確定開課、取消或延期等相關訊息。

2.2 客戶收到確定開課通知後,本公司與客戶間即形成具法律拘束力之契約關係;惟本公司保留變更開課日期及調整教育訓練教材內容之權利。

2.3 本公司保留取消或延期課程之權利,且不因此對客戶負擔額外責任。如本公司無法於約定日期提供教育訓練,除經客戶同意延後至建議日期外,本公司應通知客戶取消訂購並提供全額退款。

2.4 為維護課程品質及其他學員權益,如原報名繳費者不克參加,得指派其他符合參訓資格者代為參加,並最晚於開課日前一週(日曆天)通知本公司。

2.5 因應講師時間安排或臨時突發事件,本公司保留調整開課日期或更換授課講師之權利。

2.6 本公司保留學員報名後之內部遴選、班次調整或婉拒報名之權利;報名後如未於合理期間內收到本公司回覆,敬請主動來電或發送電子郵件洽詢。

2.7 本網站會員服務注意事項:

(a)  會員完成申請並經本公司確認後,即開始提供會員服務;本網站保有新增、修改或取消會員服務內相關系統或功能之權利。

(b)  會員服務之起點,為會員完成註冊程序且本公司完成相關系統設定,使會員服務達可供使用之狀態之日。

(c)  因會員服務所生之網域名稱、網路位址、系統功能及其他相關權益,均屬本網站或其他合法權利人所有;會員僅得於服務期間內依本條款約定使用,不得轉讓、移轉、出租或出借予任何第三人。

(d)  使用會員服務前,須完成完整註冊手續,並填寫真實、完整且正確之資料。

(e)  會員應妥善保管其帳號及密碼;如發現或懷疑帳號密碼遭冒用,應立即通知本公司,以利採取因應措施,惟該等因應措施不構成本公司對客戶負有任何賠償或補償責任之默示或明示承諾。

三、企業包班訂購服務

客戶於企業包班企劃書確認簽章後,本公司與客戶間即形成具法律拘束力之契約關係,本公司依企劃書所載內容提供服務。

四、客戶義務

客戶應:

4.1 就教育訓練相關事項,及時提供充分且正確之資訊,以利服務之執行;

4.2 無論本公司是否提出要求,均應採取必要措施,確保服務執行期間工作環境、場所及設施之安全;

4.3 未經本公司書面同意,不得(並應確保學員不得)於教育訓練進行中以任何形式錄影或錄音;

4.4 未經本公司書面同意,不得(並應確保學員不得)重製、掃描、複製、更改、修改或翻譯本公司提供之教育訓練教材;

4.5 如為線上教育訓練或線上測驗,應確保符合本公司指定之硬體及軟體技術要求,且不得上傳任何侵害第三方權利或違反適用法律之內容;

4.6 採取一切必要措施,消除或補救服務執行過程中發生之任何障礙或中斷。

五、收費及付款

(a)  本公司接受客戶訂購或契約關係成立後,客戶應依約定服務金額支付相關稅費。

(b)  除發票另有約定較短期限外,客戶應於發票日起 30 日內,或本公司於發票所載其他期限(「到期日」)前,支付應付本公司之全部費用;逾期未付款者,自到期日起至實際付款日止,按月息 1.5%(或發票另行載明之利率)計收遲延利息。

(c)  客戶不得因與本公司間之爭議、反索賠或其他抵銷事由,保留或延遲支付應付款項。

(d)  本公司得就未付費用逕向有管轄權之法院提起訴訟追討,相關催收費用(含律師費)由客戶負擔。

(e)  服務執行過程中如發生不可預見之額外工作或費用,本公司將盡力事先通知客戶,並得就該等額外時間及成本收取合理之補充費用。

(f)  如因非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含客戶未履行第四條所定義務)致服務未能全部或部分執行完成,本公司仍得請求:(1) 已發生且不可退還之全部費用;及 (2) 按實際已執行服務比例計算之相應費用;本公司並就未履行部分之服務免除一切責任。

六、取消及退費

6.1 企業包班客戶如欲取消或變更課程日期,最遲應於開課日前四週(日曆天)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以利相關作業調整;開課日前三天(日曆天)內取消或延期者,酌收 10% 管理費用;開課當日取消或延期者,酌收 20% 管理費用。

6.2 公開班學員如欲取消報名,請於開課日前一週(日曆天)以電話或電子郵件通知本公司承辦人員,並確認退費事宜,退費規定如下:

(a)  已繳訓練費用之學員於開訓前退訓者,退還已繳全額訓練費用;

(b)  已繳訓練費用之學員受訓未逾全期三分之一而退訓者,退還已繳訓練費用之半數;

(c)  已繳訓練費用之學員受訓已逾全期三分之一而退訓者,不予退費。

七、資料儲存

7.1 本公司應依相關認證機構要求或本公司所在地法律規定之期限,將訓練相關資料留存於檔案中。

7.2 留存期限屆滿後,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本公司得自行決定轉讓、保留或處置相關資料。

7.3 本公司依本公司隱私權政策處理及儲存客戶之個人資料。

7.4 本公司提供之任何檔案(包括但不限於證書或報告)及其所含著作權,均為本公司之財產;客戶不得更改或以任何方式歪曲該等文件內容。客戶如因外部目的需要證書副本,應向本公司申請。

八、責任限制與賠償

(a)  本公司並非保險公司或擔保人,不承擔保險或擔保性質之責任;客戶如需就可能之損失或損害取得保障,應自行投保適當之保險。

(b)  訓練成果之提供係以客戶或其代表學員所提供之資訊、文件為基礎,僅供客戶自身利益使用;客戶應對其依訓練成果所採取或未採取之行動自行負責。對因客戶提供之資訊不清楚、不正確、不完整、具誤導性或虛偽所導致之任何不正確結果,本公司及其人員、代理人、分包商概不負責。

(c)  對於因非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含客戶未履行第四條所定義務)所直接或間接導致之服務延遲、部分或全部未能執行,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

(d)  除因本公司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外,本公司對於提供服務過程中發生之任何損失、損害或費用,在法律容許之最大範圍內不負賠償責任;如任何法域之強制規定致本項免責無法完全適用,本公司之賠償責任總額仍不超過該次索賠所涉服務已收費用之總額。

(e)  本公司對任何間接或衍生性損失(包括但不限於利潤損失、業務損失、機會損失、商譽損失或產品召回費用)不負賠償責任,亦不對因客戶所致第三方之任何損失、損害或費用(含產品責任索賠)負責。

(f)  客戶如欲提出索賠,須於發現得據以主張索賠之事實後 30 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除另有規定外,若未於下列日期起一年內提起訴訟,本公司就相關損失、損害或費用之所有責任即告免除:(i) 本公司執行該爭議服務之日;或 (ii) 服務理應完成之日(如主張服務未執行)。

(g)  客戶應保障並使本公司及其管理人員、員工、代理人與分包商,就任何第三方因本服務所生、聲稱所生或未實施服務所生之損失、損害或費用(含相關法律費用),獲得完全賠償與免責。

九、保密條款

本條款所稱「機密資訊」,係指任一方依合約關係自他方獲得之口頭或書面資訊,但不包括:(1) 已公開周知之資訊;(2) 於揭露前接受方已透過非機密方式取得之資訊;(3) 由具合法揭露權之獨立第三方所揭露之資訊。除法律或司法、政府、監管機構要求外,任一方或其代理人、分包商不得將機密資訊用於約定目的以外之用途,未經他方事先書面同意,亦不得向任何個人或實體揭露。

十、服務暫停或終止

如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公司得立即暫停或終止提供服務,且無須對客戶負擔任何責任:

10.1  客戶未履行本條款下之任何義務,且於本公司通知違約後 10 日內未予改正;或

10.2  客戶發生暫停付款、與債權人達成清償協議、聲請破產、無力償付、進入破產管理程序或停業等情事。

十一、其他一般條款

11.1  本條款任一項或多項規定經認定為不合法或不可執行者,不影響其餘規定之有效性、合法性及可執行性。

11.2  客戶於服務期間及服務結束後一年內,不得直接或間接勸誘、鼓勵或提出聘用本公司員工,使其離開本公司職位。

11.3  未經本公司事先書面授權,不得以廣告宣傳為目的使用本公司名稱、品牌標誌(ODI MORGAN 及歐迪摩根)或註冊商標。

十二、適用法律、管轄權與爭議解決

除另有明確約定外,因本合約關係所生或與其相關之一切爭議,均以中華民國(台灣)法律為準據法,雙方合意以台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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