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EPR製造商延伸責任制度的區別

日期:2024-05-26     阅读:

歐盟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的立法實踐。 歐盟通過並實施了《廢電池管理指令91/157/EEC》、《包裝及包裝廢棄物指令94/62/EC》、《廢車輛管理指令2000/53/EC》、《廢棄物處理指令》電氣和電子設備指令》(WEEE)、《禁止在電氣和電子設備中使用某些有害物質》(RoHS)、《綜合產品政策》(IPP)和2005年8月實施的《電子廢棄物法》、EPR是鏈接的主要歐盟環保體系。

(1) WEEE指令和RoHS指令

   2003年,歐盟頒布了廢棄電子和電子設備指令(WEEE)和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質的指令。 電子設備(RoHS),並要求將這兩個指令的內容納入歐盟成員國的立法中。 該指令要求,自2006年7月1日起,禁止進口和生產含有以下六種有害化學物質的電子電氣產品:鉻、鉛、鎘、汞、多溴聯苯和多溴二苯醚。 2006年7月1日以後進入歐洲市場的電子產品必須提供不含上述六種禁用物質的證明。 這就要求製造商在選擇和採購原材料時要避免這些物質,以達到保護環境的目的。

(2) 製造商責任組織(PRO)

   企業通過行業聯盟建立了製造商責任組織(PRO),PRO建立了共享的產品回收體系。 這種實現適用於回收產品可以作為製造商的原材料,回收、處置和使用過程靈活的情況,例如玻璃、紙張和金屬。 在具體實施中,一般的產品回收系統通常包括製造企業、製造商的責任組織和回收商。 製造商將其產品的回收責任委託給負責任的製造商組織,這些組織依靠當地回收公司提供特定服務來開展活動。回收。

   製造商組織的端到端電子產品加工企業設立在歐洲國家,審批程序嚴格,有一定的資金投入,技術和設備要求較高,環保要求較高。 生產的再生料必須符合綠色環保要求。

(三)歐盟成員國EPR法規的具體政策

德國

   電子產品廢棄物防止及再利用法(草案)已獲通過。 德國規定電子產品必須使用可再生環保材料; 應設計易於維修和拆卸的產品; 需要建立回收體系,想辦法再利用; 應使用可回收組件的適當廢物處理設施。 此外,它還規定電子產品的製造商和銷售商有義務回收電子產品並重新使用。

瑞典

   瑞典規定,所有製造、進口和銷售包裝產品的公司都有義務回收包裝。 EPR相關廢棄物處理範圍從初級產品包裝擴大到廢紙、廢輪胎、報廢汽車、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等。

荷蘭

   荷蘭規定必須通過減少材料的使用和延長產品的使用壽命來防止產品浪費。 到2000年,冰箱、洗衣機、熱水器、洗碗機等的使用率提高。 已達到90%,電視機、攝像機、吸塵器、咖啡機等的重複使用率。 達到70%,高分子材料達到30%。 對於不可再生的垃圾處理方法,最好採用能量回收焚燒。

四、我國擴大製造者責任制度的現狀及完善對策

   中國商務部在其官方網站公佈的《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管理辦法》將於2007年5月1日起與行業協會一起施行,並規定生產企業必須與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簽訂採購合同,以回收再生資源。出售生產廢金屬。 擴大生產者責任制已作為一項重要製度寫入正在製定的循環經濟法草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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